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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張楠
被上訴人
薛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中主文第二項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屬非因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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