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98號
- 原告
- 黃麗文即宏興眼鏡行
- 被告
- 興南眼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裁判費為新臺幣20,805元(參115年度補字第218號民國115年5月14日裁定)。
二、本院於115年5月14日以上述裁定通知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該裁定於115年5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應於115年5月28日前補繳完畢,惟迄今仍未補繳任何裁判費(僅就本院115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均為查詢繳費紀錄之資料)。
三、原告逾期未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