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86號
- 原告
- 余孟臻
- 訴訟代理人
- 鄧傑律師
傅泓語律師
游婷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穎柔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狀檢附之郵政匯票抬頭有誤,該金額款項無法入庫)。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