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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永佳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品瑜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935元【

本金70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70,8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違約金1,130元】,應徵裁判費10,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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