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1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品瑜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935元【
本金70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70,8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違約金1,130元】,應徵裁判費10,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