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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羅蕙玲

原告
劉進祥
被告
陳寶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8,2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姿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請求金額 825,000元     2 利息 825,000元 114年1月1日 115年7月14日 5% 63,288元 合計:888,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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