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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吳彥慧

原告
莊珺菻
被告
莊沛錦

莊榮即莊融

洪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2,2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5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0,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本金 3,000,000元 3,000,000元  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1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卷第5頁,下同)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708,274元  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1日止,按本金每百元每日二角(即週年利率百分之73)計算之違約金。 7,794,000元 合計 12,502,2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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