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夏菱璤
被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訂。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83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4年11月24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3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46,110元確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95元。本院已於114年12月22日以南院發民丁114年度補字第486號函限原告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繳裁判費40,695元,原告於114年12月26日收受本院繳費通知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