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34號
- 原告
- 徐淑美
- 被告
- 徐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承辦股始收受原告所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然該撤回起訴狀實際上於言詞辯論前即115年7月8日已向本院提出,此有收狀戳章在卷可佐。究其原因,應係本院內部收發作業程序需要合理適當時間所致,自不能將其不利益歸於原告。由於本院收受該民事撤回起訴狀時,被告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故原告撤回本件起訴於該撤回起訴狀送達時已生撤回起訴效力,訴訟繫屬已經消滅,自不應再行言詞辯論程序,為使訴訟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導正因收發作業程序所衍生錯誤,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訴訟因原告於115年7月8日撤回起訴而終結,業如前述。倘若原告有意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請另依規定具狀陳報,附此敘明。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