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79號
- 原告
- 騰雲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基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馬可先生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3,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7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