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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鄒慶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均鴻工程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 司促字第1800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76,088元【計算式:1,868,000元+108,088元=1,976,088元(利息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扣除原告前 繳500元,尚應補繳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類型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應付金額 1 利息 1,868,000元 114年6月10日 114年10月19日 16% 108,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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