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王湘瑜
- 被告
- 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元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29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1,8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3,347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892,345元 1 利息 1,892,345元 114年10月19日 115年1月4日 (78/365) 2.22% 8,977.49元 2 違約金 1,892,345元 114年11月20日 115年1月4日 (46/365) 0.222% 529.44元 小計 9,506.93元 合計 1,901,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