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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王湘瑜
被告
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29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1,8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3,347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892,345元 1 利息 1,892,345元 114年10月19日 115年1月4日 (78/365) 2.22% 8,977.49元  2 違約金 1,892,345元 114年11月20日 115年1月4日 (46/365) 0.222% 529.44元  小計       9,506.93元 合計        1,901,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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