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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9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對被告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確認被告、請求金額。

理由

一、原告民國115年7月24日準備㈢狀記載:全對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求償等語,但修正訴之聲明又記載:被告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下同)1,549,200元;被告莊雅雲81,968元等語,原告應具狀確認本案究竟以何人為被告?請求金額為何?

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為14,721元【按訴訟標的金額1,124,200元】,本院待原告具狀確認被告、請求金額後,再裁定命補費,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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