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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8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朱海然
被告
朱姝嫻
被告
朱盈螢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朱育佑
被告
呂昱陞

呂宜錚

朱凱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朱海然、朱姝嫻、朱育佑、呂昱陞、呂宜錚、朱凱弘、朱盈螢與被代位人呂宛璇就被繼承人朱德山及被繼承人朱張盻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被告朱海然、朱姝嫻、朱育佑、呂昱陞、呂宜錚、朱凱弘、朱盈螢與被代位人呂宛璇就被繼承人朱張盻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受告知人呂宛璇及被告間應就被繼承人朱**及朱**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各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迭經變更後確定訴之聲明為:㈠受告知人即被代位人(下稱被代位人)呂宛璇與被告朱海然、朱姝嫻、朱育佑、呂昱陞、呂宜錚、朱凱弘、朱盈螢就被繼承人朱德山及被繼承人朱張盻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㈡被代位人呂宛璇與被告朱海然、朱姝嫻、朱育佑、呂昱陞、呂宜錚、朱凱弘、朱盈螢間就被繼承人朱張盻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本院卷第45、47、95、96頁)。經核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所為訴之變更,符合前開法條規定之情形,應予准許。

二、被告呂昱陞、呂宜錚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代位人呂宛璇前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及信用卡使用,嗣未依約繳款,迄今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9,077元本金及利息未清償,原告已取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01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7172號債權憑證(下合稱系爭債權憑證)在案。又被繼承人朱德山於105年11月14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下稱附表一遺產),應由其繼承人朱張盼、朱海然、朱海勳、朱育佑、朱姝嫻、呂昱陞、呂宜錚、呂宛璇繼承取得其應有部分,並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嗣朱張盼於107年10月24日死亡,其繼承自朱德山之遺產及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下稱附表二遺產),應由其繼承人朱海然、朱海勳、朱育佑、朱姝嫻、呂昱陞、呂宜錚、呂宛璇繼承取得其應有部分,亦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另朱海勳於110年6月17日死亡,其繼承自朱德山、朱張盼之遺產已於111年11月11日由被告朱凱弘、朱盈螢再轉繼承登記取得其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因附表一及附表二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呂宛璇怠於行使分割請求之權利,且已陷於無資力,原告為其債權人,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朱海然、朱姝嫻、朱盈螢、朱育佑則以:附表一遺產係朱德山遺留下來,目前由被告朱育佑種植果樹使用,期待可以留給子孫,希望本件訴訟不要影響到目前使用狀況等語。

㈡被告朱凱弘則以:對本案沒有意見,惟印象中附表一遺產中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業經報廢等語。

㈢被告呂昱陞、呂宜錚均未提出書狀或到庭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呂宛璇尚積欠29萬9,077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臺中地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113年度司促字第28890號)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未獲清償,分別取得臺中地院及屏東地院核發系爭債權憑證在案;又朱德山於105年11月14日死亡,朱張盼為其配偶、朱海然、朱海勳、朱育佑、朱姝嫻、呂昱陞、呂宜錚、呂宛璇為其子女,均未拋棄繼承,朱德山所遺附表一遺產,由上開繼承人繼承並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嗣朱張盼於107年10月24日死亡,繼承人為朱海然、朱海勳、朱育佑、朱姝嫻、呂昱陞、呂宜錚、呂宛璇,均未拋棄繼承,朱張盼繼承自被繼承人朱德山之遺產及所遺附表二遺產,應由上開繼承人繼承取得並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另朱海勳於110年6月17日死亡,其繼承自朱德山、朱張盼之遺產已於111年11月11日由朱凱弘、朱盈螢再轉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債權憑證、附表一土地謄本、異動索引、被繼承人朱德山、朱張盼、朱海勳除戶謄本及上開繼承人戶籍謄本(114年度新簡調字第22號卷第25至121頁、第321至487頁)為證,並有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23日所登記字第1140103750號函檢附附表一土地以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資料(包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參上開調字卷第135至205頁),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14年10月31日南區國稅新化營所字第1142552358號函檢附被繼承人朱德山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114年11月13日南市財新字第1143032776號函檢附附表一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114年11月24日嘉監單麻字第1145034011號函檢附附表一動產之車籍資料(上開調字卷第213至216頁、第221至291頁、第297至301頁)在卷可查,且被告朱海然、朱姝嫻、朱盈螢、朱育佑、朱凱弘到庭均不爭執上情,另被告呂昱陞、呂宜錚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審酌。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呂宛璇積欠款項未清償,呂宛璇、被告分別為被繼承人朱德山、朱張盼、朱海勳之合法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朱德山、朱張盼所遺之遺產業經申請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事實為可採。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權,性質上並非專屬於繼承人之權利,故繼承人有怠於行使該形成權時,該繼承人之債權人非不得代位行使之。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本件原告以呂宛璇積欠其金錢債權未清償,附表一、二遺產於性質上、使用上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卻怠於行使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本於債權人代位請求權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請求將朱德山所遺如附表一遺產、朱張盼所遺如附表一、二遺產,均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所有,於法核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呂宛璇訴請本院判決呂宛璇與被告間就朱德山、朱張盼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均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土地     編號 土地地號 應有部分 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全部 551.03 其中被繼承人朱張盼之應有部分1/6再轉繼承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10 24.68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10 61.1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10 16.14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10 223.05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10 14.4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10 679.5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10 17.62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10 7.25  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編號 建物 應有部分   1 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12500/100000   2 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全部   3 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全部   動產     編號 動產    1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    
【附表二】
編號 存款 價額 (新臺幣) 1 玉井區農會存款  2萬3,954元 
【附表三】
編號 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 1 呂宛璇 1/15 2 朱海然 1/5 3 朱姝嫻 1/5 4 朱育佑 1/5 5 呂昱陞 1/15 6 呂宜錚 1/15 7 朱凱弘 1/10 8 朱盈螢 1/10 
【附表四】
編號 負擔訴訟費之人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 2 朱海然 6/30 3 朱姝嫻 6/30 4 朱育佑 6/30 5 呂昱陞 2/30 6 呂宜錚 2/30 7 朱凱弘 3/30 8 朱盈螢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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