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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佳龍

原告
曾逸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野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以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1萬8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75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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