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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陳偉聖 住○○市○○區○○路000巷0號二十 四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
    114年6月30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准為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4年6月30日黏貼在
    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4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又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本院查
    詢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1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成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91-7 1 10000 2 成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92-9 1 10000 3 成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93-0 1 10000 4 成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94-2 1 10000 5 成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95-4 1 10000 6 成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96-6 1 10000 7 成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97-8 1 10000 8 成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98-0 1 10000 9 成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99-1 1 10000 10 成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100-5 1 1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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