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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蘇正賢洪碧雀

上訴人
臺南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聲 請 人即
法定代理人
顏瑞進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廉鈞律師
相對人
被上訴人
楊智強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即上訴人訴訟費用新台幣2,535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63,378元部分上訴,本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5,565元,惟聲請人已繳納8,100元,溢繳2,535元,為此,聲請人請求裁定返還溢收裁判費2,535元。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2,535元,自有理由,應予返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羅郁棣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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