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洪秋珍
- 被上訴人
- 伊頓飛瑞慕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慶和
以上當事人間因115年度勞訴字第7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
明文。查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聲明第3
項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回復職日止,按月給
付新台幣(下同)43,100元及各項獎金,聲明第4項為自113年12
月18日起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2,779元,則上訴人聲明第2項、第
3項,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自經濟上觀之,其
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
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意
旨)。而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動基準法第
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
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
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
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上訴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有上訴人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距強制退休之65歲已逾5年,依前揭說明
,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是以上訴人主張每月薪資
為43,10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2,779元,核定此部分聲明訴訟標
的價額為2,752,740元【(43,100元+2,779)×5×12】,故不併計
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上訴時陳明聲明第3項請求之總
金額不逾1,296,68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88元,惟上
訴人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等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
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