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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許彩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3040號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54元 許彩霞 自民國115 年0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 002 新臺幣54036元 許彩霞 自民國115 年0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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