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0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55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代理人
- 陳世華
- 債務人
- 山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勝嶸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方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1,539,704元 2.22%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4年10月2日起至115年3月28日止 0.444% 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166,663元 2.22%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4年10月2日起至115年3月28日止 0.444% 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7,706,367元整
備註:
一、遲延利息: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
利率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22%(即1.72%+0.5%)。
二、違約金:
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