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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吳熾松、陸顗文
債務人
億川宏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楊凱然
債務人
債務人
楊華川

王慶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借款債務餘額明細
連帶債務人:億川宏業有限公司、楊凱然、楊華川、王慶瑞
編號 本金餘額 利    息  違   約   金  初貸日 初貸金額 授信帳號  (新臺幣:元) 年利率   計算期間 年利率 起算日 到期日 (新臺幣:元)  1    5,277,774 3.13% 自115.02.27起至清償日止 詳下附註 115.03.28 113.09.27 116.09.27 10,000,000 000000000000 2    4,000,000  3.25% 自115.04.07起至清償日止 詳下附註 115.04.08 114.11.07 115.05.07 4,000,000 000000000000 合計 9,277,774                  日期=民國:年,月,日     14,000,000  
註:違約金分別於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利率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利息利率之20%計算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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