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代理人
- 吳熾松、陸顗文
- 債務人
- 億川宏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楊凱然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楊華川
王慶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借款債務餘額明細
連帶債務人:億川宏業有限公司、楊凱然、楊華川、王慶瑞
編號 本金餘額 利 息 違 約 金 初貸日 初貸金額 授信帳號 (新臺幣:元) 年利率 計算期間 年利率 起算日 到期日 (新臺幣:元) 1 5,277,774 3.13% 自115.02.27起至清償日止 詳下附註 115.03.28 113.09.27 116.09.27 10,000,000 000000000000 2 4,000,000 3.25% 自115.04.07起至清償日止 詳下附註 115.04.08 114.11.07 115.05.07 4,000,000 000000000000 合計 9,277,774 日期=民國:年,月,日 14,000,000
註:違約金分別於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利率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利息利率之20%計算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