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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聲請人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相對人
郭黛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佔有他人之動產,而其權債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期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清償時,即就期留置物取償;留置誤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向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28條第1項、第929條、第932條前段、第936條、第89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鄭宇淳於民國114年8月1日向聲請人告知需維修車輛,並將估價單、汽車交修同意書、拆裝估價書一併由車輛持有人即相對人郭黛華簽訂後傳真予聲請人,於114年9月8日維修完成,距經聲請人多次通知相對人給付維修費及領取車輛未果,聲請人於114年11月17日、114年12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再次催告,又於115年4月9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維修費用及按汽車交修同意書第六條約定給付停車保管費均未果,尚欠新臺幣500,000元維修費及新臺幣107,500元停車保管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估價單、汽車交修同意書、拆裝估價同意書、預期結帳、相對人與聲請人員工LINE對話截圖等影本各1件、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3件為證。

三、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物品名稱  車牌號碼 AXJ2729  廠牌名稱 MERCEDES-BENZ 車身號碼 WDC0000000F464092  引擎號碼 00000000000000 牌照登記 西元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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