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黃麗敏、林子晴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鄒慶龍
- 被告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吳冠賢、郭宗達、未來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限公司法人、森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敏 相 對 人 吳冠賢 相 對 人 郭宗達(歿) 相 對 人 未來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未來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森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黃麗敏、吳冠賢、未來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未來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森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林子晴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黃麗敏、吳冠賢、未來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未來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森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林子晴連帶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黃麗敏、吳冠賢、郭宗達、未來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未來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森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林子晴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付款地:台南市○○區○○路○段000號23樓之1),詎經 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既限定執票人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之繼承人,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相對人巨森家居企業有限公司、黃麗敏、吳冠賢、未來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未來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森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林子晴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除上開准許部分外,聲請人另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郭宗達核發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惟相對人郭宗達已於聲請人聲請前之民國114年8月1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則郭宗達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又依前開說明,因聲請人不得改以郭宗達之繼承人為相對人,故本件之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24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3年9月9日 21,475,000元 17,750,000元 115年1月5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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