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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104號

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葉惠玲

聲請人
郭晏甫律師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乙○○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擔任乙○○特別代理人之酬金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由相對人墊付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家聲字第38號裁定選任為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中之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因聲請人業已盡特別代理人之義務完成該非訟程序,為此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又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51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法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家聲字第38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卷宗、115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該事件之繁雜程度、聲請人於受任期間到院執行職務之情形、所提書狀暨其內容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新臺幣15,000元,並命相對人墊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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