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甲○○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然因給付之金額及期間未確定,亦無法推定其存續期間,故其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於增加十分之一後為165萬元。茲聲請人甲○○、林芷妍、丙○○於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事由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人甲○○、林芷妍、丙○○第一審聲請程序費用各3,000元,合計9,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