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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

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文欽

聲請人
蔡○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鴻霖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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