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98號
- 再抗告人
- 弘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亭宇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政大強化塑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3日115年度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之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再抗告,須由再抗告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適當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並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惟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亦未釋明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茲依上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非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