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惠明
- 代理人
- 薛筱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5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係任職於潔瑞清潔有限公司,何以債務提出之郵政存
簿儲金簿內頁影本所示之薪資轉帳者為「瑞華清潔有限公司
」?
二、請債務人補提自民國114年10月起至115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
文件。
三、債務人目前每月是否領有勞保老年年金新臺幣(下同)6,20
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