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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3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薇

聲請人
優膳糧寶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優膳糧寶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聲請人應提出財產清冊(應記載資產現值,並就各項財產提出證明文件及「交易市值」之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債權人名冊(應補充記載清償期及提出債權證明)、債務人名冊(應提出相關證明),補正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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