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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楊亞臻

聲請人
王靜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萬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1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筆錄記載是否相同,爰聲請交付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1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本文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予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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