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邱娜萍即瑞義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王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啤酒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萬45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0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啤酒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萬45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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