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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李維

  • 原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訴訟代理人 陳春長律師 沈泰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淞程投資有限公司、張淞程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8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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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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