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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1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訴訟代理人
陳春長律師

沈泰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淞程投資有限公司、張淞程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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