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9號
- 原告
- 許榮枝
- 被告
- 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不該將廢水排入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