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4號
- 原告
-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嚮景
- 被告
-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即知本瀧湯飯店股份有限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不動產信託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1萬6,24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643.3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即民國115年公告現值2萬6,800元/平方公尺=1,724萬1,244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677萬5,000元,1,724萬1,244元+677萬5,000元=2,401萬6,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1,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