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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4號

塗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被告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即知本瀧湯飯店股份有限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不動產信託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1萬6,24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643.3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即民國115年公告現值2萬6,800元/平方公尺=1,724萬1,244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677萬5,000元,1,724萬1,244元+677萬5,000元=2,401萬6,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1,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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