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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利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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