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號
- 原告
- 臺南市新化區口埤實驗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陽能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陽能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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