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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羅蕙玲

原告
遠勁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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