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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3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獻楠

抗告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送達代收人
宋明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子芸律師即張國揚之遺產管理人等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3日115年度補字第63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揆諸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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