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52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3 萬4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65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3 萬4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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