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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9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原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磐古一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家管理公司)新臺幣(下同)353,865元,及其中民國114年6月份服務費8,013元部分自114年7月6日起、其中114年7月份服務費77,052元部分自114年8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其中268,800元部分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家保全公司)329,820元,及其中114年5月份服務費76,125元部分自114年6月6日起、其中114年7月份服務費25,320元部分自114年8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228,375元部分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齊家管理公司353,865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28日之利息3,8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57,709元【353,865元+3,844元=357,709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齊家保全公司329,820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28日前之利息5,180元,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35,000元【329,820元+5,180元=335,0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2,709元(計算式:357,709元+335,000元=692,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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