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17號
- 原告
- 孫順德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鎧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裕展律師
- 被告
-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訴訟代理人
-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86,849元(計算式:1,896.23㎡×23,800元/㎡×2/3=30,086,8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5,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