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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2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吳彥慧

原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被告
王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如圖示部分,面積46.68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2,4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至終止占用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208元。關於訴之聲明第㈠項,因依現存資料,並無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15年度之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酌系爭土地115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均每平方公尺81,000元(此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補字卷第17至19頁),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781,080元(計算式:46.68×81000=0000000);加計原告合併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492,47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4,273,554元(計算式:3,781,080元+492,474元=4,273,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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