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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吳唐綺
被告
趙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9,1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請求金額 82萬5,000元 82萬5,000元 2 利  息 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12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5年度補字第750號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182元 合計   82萬9,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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