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0號
- 原告
- 吳唐綺
- 被告
- 趙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9,1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請求金額 82萬5,000元 82萬5,000元 2 利 息 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12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5年度補字第750號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182元 合計 82萬9,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