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1號
- 原告
- 崁頂福安宮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航、林進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 萬62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7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航、林進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 萬62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