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52號
- 原告
- 崁頂福安宮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順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75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順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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