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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姚亞儒

原告
楊○熏
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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