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83號
- 上訴人
- 張楠
- 被上訴人
- 薛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中主文第二項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屬非因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11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中主文第二項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屬非因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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