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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4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李三朝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告
陳魏遠玲
被告
裕舜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許博銘(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後查知被告裕舜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博銘另有其他送達地址,因前次庭期未能合法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本件定民國115年8月17日下午4時15分(一)於本院第31法庭行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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