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16號
- 原告
- 陳天媛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硯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被告
- 王泓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陳天媛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泓珽清償債務,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柳營區,惟被告於起訴前之民國114年10月30日已將住所地遷移至雲林縣斗六市,嗣於訴訟繫屬期間之115年5月15日再遷至雲林縣西螺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