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393號
- 原告
- 年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誌偉
- 被告
- 曾守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不得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如係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並非限於以一定之法院為定合意管轄之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尚不生定合意管轄之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8樓之2,有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至原告與被告訂立之年盛國際有限公司聘僱合約書第10條雖載有:「如遇爭議,雙方同意依甲方(按:即原告)所選擇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循法律途徑處理之」等語,惟因兩造所為之前開約定,乃廣泛就原告所選之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並非限於以一定之法院為定合意管轄之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尚不生定合意管轄之效力。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