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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9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黃麗文即宏興眼鏡行
被告
興南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裁判費為新臺幣20,805元(參115年度補字第218號民國115年5月14日裁定)。

二、本院於115年5月14日以上述裁定通知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該裁定於115年5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應於115年5月28日前補繳完畢,惟迄今仍未補繳任何裁判費(僅就本院115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均為查詢繳費紀錄之資料)。

三、原告逾期未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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